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重庆弘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50022700003617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22705775345XD
- 经营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11-28
- 法定代表人:
- 杨作华
- 注册资本:
- 648万元人民币
- 营业期限:
- 2012-11-28至永久
- 登记机关: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
- 核准日期:
- 2016-03-07
- 企业地址:
- 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河铜路2号
- 经营范围:
- 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叁级;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叁级;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叁级;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叁级;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贰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四级。(按相关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农业温室大棚制作、安装;租赁:机械设备、钢管、扣件、吊篮、塔吊;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配件(不含发动机)、摩托车零配件(不含发动机)、塑料产品、金属制品(不含稀贵金属)、日用百货、办公用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股东类型:自然人,股东:杨作华
股东类型:自然人,股东:徐佳
担任职务:监事,姓名:徐佳
担任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姓名:杨作华
-
暂无消息
2016-03-07
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前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园林古建筑专业承包叁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四级。(按相关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租赁:机械设备、钢管、扣件、吊篮、塔吊;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配件(不含发动机)、摩托车零配件(不含发动机)、塑料产品、金属制品(不含稀贵金属)、日用百货、办公用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前置许可未获得许可前不得经营)
变更后
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叁级;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叁级;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叁级;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叁级;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贰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四级。(按相关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农业温室大棚制作、安装;租赁:机械设备、钢管、扣件、吊篮、塔吊;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配件(不含发动机)、摩托车零配件(不含发动机)、塑料产品、金属制品(不含稀贵金属)、日用百货、办公用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2014-11-03
名称变更
变更前
重庆市弘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变更后
重庆弘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4-11-03
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前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四级。(按相关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租赁:机械设备、钢管、扣件、吊篮;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配件(不含发动机)、摩托车零配件(不含发动机)、塑料产品、金属制品(不含稀贵金属)、日用百货、办公用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前置许可未获得许可前不得经营)
变更后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园林古建筑专业承包叁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四级。(按相关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租赁:机械设备、钢管、扣件、吊篮、塔吊;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配件(不含发动机)、摩托车零配件(不含发动机)、塑料产品、金属制品(不含稀贵金属)、日用百货、办公用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前置许可未获得许可前不得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