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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以来,我国各大主要银行、租赁公司及大型企业新设金融租赁公司或重组已有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2011年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国内金融租赁公司达到20家,租赁业务规模达到3900亿元,业务规模比上年增长11.4%,占业务规模比重达到41.9%。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管理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具有符合《金融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依据《金融管理办法》、《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符合《金融管理办法》、《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规定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大型企业、其他金融机构。
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 一、商业银行:资产状况于800亿元人民币近1年年末资产不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于8%,盈利情况近2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租赁公司:资产状况近1年年末资产不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盈利情况近2年连续盈利 三、大型制造企业:资产状况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于30%,盈利情况近2年连续盈利,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信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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