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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10-18 13:52:43 信息编号:24202062 浏览: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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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于6%;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于3%。 其中,企业在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库内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期不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意义 编辑 1、促进企业科技转型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2、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说明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说明企业是重点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3、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10个点,税额减少40%。 4、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投标时的重要条件。 5、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行业组织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实力,从而推动企业快速投入到产业化经营中去。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 电子信息技术  二、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 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 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企业如何准备高新审计 1.领导层要重视研发部门的设置 包括人员的配备和设备的配备。要重视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研发部门在制订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的基础上与财务部门共同建立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建立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按月编制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及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研发费用。 2.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归集的真实、。企业应按月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对研究开发部门的各项费用建立辅助账册,进行单独核算。具体来讲应建立如下控制制度 。 3.建立人工费用控制制度。 员工的录用、辞退应经过研究开发项目相关批准,并编制研发人员名册,核算人员费用。研究开发项目管理部门统计工时,负责工资计算的部门依据研究开发项目管理部门统计的工时和规定的工资标准制作工资表。研发人员的工资表经过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签署后报财务部门发放工资,财务部门依据各研究开发项目的工时统计计算各项目的工资费用。 4.建立材料、工装准备控制制度 财务部门在每月的月底处理完所有的研究开发项目的领料单、出库单。财务部门和研发部门每月核对领料情况,财务部门作为研发费用记账依据的原材料领用单必须经过研发部门有关签署。财务部门依据各研究开发项目的工装准备费用单据计算各项目的工装准备费用。 5.关于资产摊销 研发活动所需的资产的购置必须经过研究开发项目相关批准。摊销的会计政策经过申报企业的董事会批准,会计部门执行经过批准的会计政策。资产摊销费用在不同研究开发项目之间按照机器工时或其他合理标准分配,各研究开发项目的机器工时或其他标准统计单据须经过研发部门相关签署。 6.建立外包制度 所有研发活动的外包合同必须经过研究开发项目签署。财务部门依据经过签署的研发活动外包合同和对方提供的付款凭证,以及表明经过研究开发项目签署的外包研发活动进展情况的验收确认单据付款,会计人员核对合同和付款单据后记账。研发机构对委托境外的外部研发投入和境内的外部研发支出在费用单据上进行标注,并经相关审批。财务部门对委托境外的外部研发投入和境内的外部研发支出分别设立账户核算。所有的外包支付申请必须说明外包所属的研究开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财务部门依据研究开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将外包费用计入相应的研究开发项目。 7.核算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   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和其他合同分明细项目进行核算,尽量与所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对应,归属哪个项目的收入列在该项目名下,并且与非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区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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